為了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、認定標準,7月18日,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(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)在全省率先出臺《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、認證規程》。
據報道,該《規程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、當事人舉證方式、法官認證采信規則等方面,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。按《規程》指引操作,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,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采信了。
《規程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范圍限定為短信、電子郵件、QQ、微信、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、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,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。其中,微信紅包、朋友圈發布的文字、圖片、評論點贊等,都可作為電子證據。
據柔性線路板廠了解,南沙法院此次結合審判實踐出臺《規程》,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、認證難問題。
消息一出,立馬引起很多網友關注,有人說: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……
也有人說,再也不敢亂說話了……
但是,也有人擔心,聊天記錄也是很容易造假的……
對于網友的擔心,其實在法律上早就有相關的解釋,在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出臺的《電子數據證據舉證、認定規程》上也有詳細說明:
2012年修訂的《民事訴訟法》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,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作了明確規定,只要形式合法,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。
法律層面上,有效的證據需要符合“三性”,即真實性、關聯性、合法性。
首先,真實性。
因為微信聊天工具沒有網絡實名制,雖然微信一直在推廣實名制,但是并沒有強制實名制。
換個頭像和 ID,人人都可以是馬化騰。況且還有“聊天生成器”這種造假方式,這些聊天記錄生成器不僅能微信造假,還可以生成假紅包,假的轉賬記錄等等。
其次,關聯性。
當事人最易犯的錯誤是將微信掐頭去尾,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,同時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聯。所以善用“收藏”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,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,斷章取義,否則可能會使得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真實性遭到對方質疑。
最后,合法性。
這個就需要證明聊天記錄合理、有效,是確實發生的,并且雙方都承認的。
對此,廣州市南沙區法院表示,為保證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,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:
此外,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、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,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。
所以,并不是所有聊天記錄
都能成為呈堂證供的,
該聊的還是正常聊。